为使大家熟悉掌握新修订的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答: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工作,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台港澳同胞和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就业的,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现行最高基数为23141元),下限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基数为1620元)。 缴存比例为5%-12%,由个人自由选择。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设单位缴存部分。 答:可以。本市职工在原单位离职后未重新就业,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开户继续缴存,无需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办理委托定期扣款,在约定扣款日自动发起扣款汇缴;未办理委托定期扣款的,需每月自行办理缴存手续(全市任一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或“梅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具体的调整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单位出现上述行为时,由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理。 答: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需要购买)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本市或者外派工作地无自有产权房,租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7、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8、离休、退休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12、出境定居的; 13、灵活就业人员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14、依法依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答:可以。在外派工作地无自有产权房,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住房公积金后且在租赁期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首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总额,后续可按月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全国各地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 答:在梅州全款购房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答:可以的。本市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配偶和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减去公积金贷款额。后续可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方式进行提取。 答:非本市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购房人及配偶可选择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父母及子女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参照申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方式进行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额。 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要求: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答:贷款发放后可以提取,但需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 答:可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公示无异议或有关异议妥善处理,动工后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分摊金额。 答: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最高提取额〔最高提取额=政府指导价×住宅面积(最大面积以144㎡核定)×12个月〕,现执行最高限额(1.5元/㎡×144㎡×12个月)2592元。 答:购房人或者其配偶在本省范围内非户籍地非工作地一次性付款(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的。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17号)的规定,“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故在审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还款能力的时候,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出现以下情形,将会被限制贷款:一是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行为(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职工,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办法中明确规定:所购房屋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产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并非同一家庭的,仅能由其中一个产权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所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抵押人。 答:是的,存在关联。一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二是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答: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 答:如果提取金额不超过最低首付金额的,贷款金额≤房屋总价款-首付金额;如果提取金额超过最低首付金额的,贷款金额≤房屋总价款-提取金额。 答:不是的。凡是购买符合要求的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时,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 答:多子女是指三孩(含)以上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上浮,最高可上浮20%。 答:根据《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建字〔2022〕80号)要求,参照《梅州市申请人才公寓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五层次人才可上浮 20%的贷款额度,第四层次人才可上浮 50%的贷款额度,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人才可上浮1倍贷款额度。同时,贷款金额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在梅落户且在企业工作的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购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 答:不可以的。符合多种上浮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在全国范围内能够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1、职工家庭在我市无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2、购房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在我市已拥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为准(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 答:可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为准(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现在想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是属于首套房。 答:可以,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将原房产卖掉后,职工家庭在梅州市无房产,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答:可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即可申请。因在我市有一套房产,再次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办法中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符合“购买房屋已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