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约定提取)业务: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我市以下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并已正常还款一个月及以上,且未全部结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银行、清远农商行及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三)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从上述银行查询其名下需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房屋的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息,用于计算约定提取额度。 (四)申请人配偶符合上述规定,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夫妻双方需同时申请开通。 约定提取有自动划转、手动划转两种提取模式,申请人可按需选择,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提取模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其预留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为房屋开通约定提取后,公积金中心从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起,以每6个月为一个划转周期,在每个划转周期末月的次月20日划转一次,如划转日(20日)当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房屋开通约定提取后,与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每间隔6个月或以上的,申请人可手动划转一次(由申请人登录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账户或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划转操作)。 申请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办理授权及开通约定提取业务(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由申请人同时办理开通手续)。 房屋为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3.按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相关申请材料(详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长按识别以二维码查看) 房屋为非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不足12个月的: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2.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12个月及以上的: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③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最近一次提取后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还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期间的房贷对账单)。 约定提取的具体规定详见《清远市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事指南》关注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