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如自由撰稿人等自雇用人士的自由职业者)。
第四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灵活就业者可自愿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时必须承诺其不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六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开户登记时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第七条灵活就业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均由个人缴存。
第八条灵活就业者应在每年七月份申报上一年度(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月平均收入,作为下一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
第九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汇补缴、比例调整、市内转移、异地转移接续等其他业务以及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按照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条原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者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后,灵活就业者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以便正常缴存公积金。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者选择了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公积金账户,按在职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可凭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金额的,需提供最近6个月(含)至12个月(含)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核定月收入;无法提供相关纳税证明的,按个人所得税起征金额核定月收入。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关规定认定,其中女性按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关规定认定。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的其他规定按照现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优先安排面谈、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使用情况修订本办法,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办法自2025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8年2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