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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频次政策的通知
2025-01-13 16:26:00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频次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粤建金〔2024〕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自住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由原来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调整至每3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须留存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0%的资金。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3日